1.医保按服务项目收费

2.医保报销范围

3.医保飞检项目检查哪些内容

4.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5.上海 医保 检查 目录

6.医保飞行检查什么意思

医保按服务项目收费

医保基金价格检查_医保基金核查

医药价格改革相关政策

1.《中央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2.原卫生部、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服务收费和补助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医院功能定位、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财政能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对价格调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规定: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3.《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出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4.《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四点意见的通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6.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降低医疗成本。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要确保试点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降低15%左右。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投入同步推进。

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控制水平,具体可参照本地区改革前三年实际医药总费用、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个人医疗费支出等情况综合测算。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结合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要切实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作适当调整;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价格。

在改革试点期间,各地可授权县(市、区)级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7.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破除以药补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之间相互衔接。

深化医药价格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试点改革。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3.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4.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调研及监管工作,确保改革后市场价格基本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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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范围

可以报销,但是医保是有报销范围的。

一、农村医保报销: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报销范围:

A、药费:检查:心脑电图、X光、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具体如下所示:

1、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有些城镇规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要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最后一条根据每个地方不同政策而定)便可以享受医疗报销。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百度百科: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飞检项目检查哪些内容

检查项目为多方面内容。

据统计,2019年以来,国家医疗保障局共组织130个飞行检查组,对268家定点医药机构、56家医保经办机构、40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检查,查出涉嫌违法违规金额27.72亿元,占近两年追回资金总数的8%。结合参与飞检的实践,笔者以为,新形势下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飞检,需要切实树牢系统思维、严守规范底线、提升专业水准,着力写好“看、迎、查、优”四篇文章,进一步推动飞检提质增效、走深走实。

一、正确看

飞检作为一种单方、损益行政行为,检查过程中虽然不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仍须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检查主体、受检对象对飞检要义应有正确认识,主动顺应飞检趋势,合力营造有利于飞检纵深推进的良好环境。

从起源看,飞检最早应用在体育竞赛中对的检查。2006年,我国率先在药品监管领域建立飞检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飞检工作流程,在调查问题、管控风险、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组织在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开展飞检,通过建立飞检规程、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各省区市协同推进,大大增强了飞检的综合效应。

从定义看,医保基金监管飞检是医疗保障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可见,飞检的主体、对象是明确的,不预先告知是关键,突然性、保密性、震慑性是其主要特点。

从依据看,涵盖实体性及程序性规范,国家层面包括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后续处理工作通知等;地方层面包括当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控费政策文件及医保协议等。

从趋势看,主要体现为“三化”: 一是常态化。从2019年开始,国家、省级层面已连续组织开展飞检,实现了省区市全覆盖。基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医保基金监管的严峻形势,飞检作为标本兼治的重要方式,对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规范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开展飞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在完善检查流程、细化检查标准、规范检查程序方面下功夫。 三是专业化。飞检是依托科学专业方法发现问题的过程,面对监管对象数量多、链条长等实际,更加离不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精准检查,离不开精干的专业检查团队共同发力。

二、精心迎

重视备检、认真迎检是开展飞检的题中应有之义。飞检顺利开展、取得实效,需要当地医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受检对象的积极配合。具体来讲,就是要落实好“三大任务”:

首先是全力配合。这是共同做好飞检的基本要求。受检地医保部门、受检对象应按照“履职不越位、保障不脱节、检查不干扰”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中,医保部门需协助及时提取医保数据,提供本地医保政策制度(包括医保协议、报销、控费等文件),明确对接联络人员;受检对象应如实提供医院数据及资料(财务账目、病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检验检查设备说明等),做好现场检查所需的办公、询问、查看等相关准备。

其次是积极互动。这是共同做好飞检的更高标准。受检地医保部门应坚持“参与不评判”原则,主动加强与检查组人员的沟通交流,针对性介绍本地医保政策制度的差异,积极回应检查人员的问询,让检查组充分掌握情况;此外,在征得检查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抽调本地医保监管业务骨干跟班观摩飞检过程,借助飞检实践平台,培养锻炼本土基金监管专业人才。受检对象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咨询了解的诊治、用药等方面问题,有据可依、科学负责作出解释说明,严格做到陈述事实不主观、面对问题不回避。

再者是立行立改。这是共同做好飞检的重要要求。对于检查过程中指出的医保违法违规定性定量问题,受检地医保部门应强化政治担当,及时跟进核实处理,认真剖析问题成因,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受检对象在对照认领问题清单的同时,应树牢整改自觉,迅速提出“止损补漏”的有效措施,防止“边查边犯、一错再错”;抓紧对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进行梳理,明确科室及人员整改责任、完成时限,防止“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对顶风骗保的人和事,敢于刀刃向内、严肃处理,防止“以教代管、以管代罚”。

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二、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门诊结算程序: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社保卡直接到居民医保结算专柜刷卡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总额在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40%,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农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 医保 检查 目录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住院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报销范围

1在职员工

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

在职职工住院

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

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

2退休人员

3非在职退休人员

4大学生

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

不予报销的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3、资料完备

报销材料

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报销

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等)。

报销地点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

电话:(021)50353961

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

电话:(021)54135063

长宁医保中心

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

电话:021-52065400

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

地址:南宁路99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

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

电话:021-50567061

电话:021-64164870

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

电话:021-63215132

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

电话:021-52804754

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赤峰路352-356号

电话:021-55888140

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

电话:021-65890960

上海市医保中心

地址:康定路805-807

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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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飞行检查什么意思

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是指医保行政部门针对医保经办机构、医药招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药)师、参保人员等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由于飞行检查是在被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不预先告知、重点出击、直奔现场等特点,启动慎重,行动快,因此可以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

检查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高值医用耗材(骨科、心内科)等领域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协议履行及费用审核与结算支付等情况,严厉打击通过伪造医学相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此外,针对定点医疗机构,飞行检查还将重点检查基金使用内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病历相关资料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存管理情况,以及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违规收费、串换项目、违规购线下药品、未按要求购和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选产品等行为。

实施飞行检查的情况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实施飞行检查的情形有五种,包括:

(1)年度工作安排的。

(2)举报投诉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3)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4)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对于年度工作安排的飞行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此外,因举报投诉、智能监控、新闻媒体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保密需要等,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