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2.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管理细则

3.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4.中国油价调整规则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演变

成品油价格管理措施有哪些_成品油价格管理措施有哪些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成品油的消费需求也快速攀升。成品油的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我国的成本油定价经历了由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建国以后,在经济体制下,我国成品油价格一直由统一制定与管理。随着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成品油定价方式发生转变。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从国家定价开始向市场化转变,其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这标志着成品油定价市场化的开始。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微博]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2000年开始,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跟随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进行调整。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这一阶段的改革中,由于市场化程度并不完善,调整的规律化容易引起更多市场投机性。

2003—2008年,成品油改革的第二阶段,由于国际油价进入大幅波动且快速上涨的环境中,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通过让国家和企业消化高油价成本,将国际油价的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降到了最小。这次定价机制的调整,尽管缓解了国际原油价格巨幅波动的影响,但是违背市场化原则,导致国内外油价长期倒挂,并引发供需失衡的市场形势。

2009年,国家发改委再度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此次改革,加快了国内成品油市场化程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由于调整周期过长,价格调整变化难以跟上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仍遭到不少市场人士与专家的质疑。

2013年后,进入到国内成品油改革的第四个阶段。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完善后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成品油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二是取消挂靠国际市场油种平均价格波动4%的调价幅度限制;三是适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品种。此次改革使得国内油价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出国际油价的变化。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新机制体现的成本定价思路,保障了炼油企业的利润,但是并未能反映出国内的实际供需形势,这一点仍有待完善。

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精神,为做好铁路系统用油的供应、运输、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机车柴油及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其他铁路用油及不具备直供能力的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可向当地石化公司申请。第三条 铁道部委托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全权负责全路直供汽、柴油的供应工作,负责铁路机车柴油、国家重点工程用汽、柴油的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订货、统一管理;做好对铁道部直供成品油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第四条 年度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负责审核,对机车用柴油、国家重点工程用油的需求量作出测算,并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第五条 季度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局于每季度开始前50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求量及到站,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根据年度分配于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需求量及到站,报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并尽力争取合理的配置流向。第六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将石化总公司下达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成品油配置单”(以下简称“配置单”)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成品油配置单明细表”(以下简称“配置单明细表”)下达给所属办事处和各铁路局、工程局物资处,并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第七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及时将年度机车柴油、重点工程用油的配置数量和供油地点、每月铁路用油运输向部运输局通报,并派专人就日常铁路用油运输问题与运输局有关部门协调。第八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各办事处,负责与管区内炼油厂及发运路局有关调度进行协调,做好铁路用油的供应和运输协调工作:

(一)根据配置单和配置单明细表,向有关炼厂落实、签订供货合同,协助炼厂申报运输,并在炼厂申报的铁路运输表上加盖“铁路用油运输专用章”。

(二)掌握炼厂生产和油品库存情况,根据用油局的实际需要,向炼厂提供每旬铁路用油的装车安排,并督促炼厂及时提报日请车。

(三)每旬末将本旬实际装车完成情况及下一旬的装车安排、当月下旬将次月铁路用油运输通知发运路局(分局)有关调度;对日常铁路用油运输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发运路局、分局有关调度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四)每日上午10点以前将炼油厂生产、库存情况、请车情况及车站每天批车、装车和发车情况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每月按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规定的日期和内容上报进料和供应月报。第九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相应制度和措施,保证铁路用油的运输兑现。

(一)各铁路局、分局部门对炼厂上报的加盖“铁路用油运输专用章”的铁路用油运输,要优先予以审批,不得削减;对特殊原因造成的铁路用油外要车,要及时予以办理。

(二)各铁路局、分局对铁路用油要优先予以安排、组织均衡发运。有关调度要及时掌握铁路用油的运输安排和完成情况,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办事处反映的有关运输问题,要及时取措施予以解决。第十条 新疆发运的铁路用油需使用企业自备罐车运输时,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自备车的具体事宜。乌鲁木齐铁路局应协助做好此项工作。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物资处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局用油的消耗和库存情况,按照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的要求按时传送机车用柴油旬报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要加强卸车组织工作,严禁以车代库。贮油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建立储油设施。第十三条 各用户发生用油告急情况时,由各局物资处首先在本局管内调剂;局内解决不了时,由局物资处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四条 铁路机车用柴油,重点工程用汽、柴油的价格,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此基础上,按每吨15元核收管理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中间环节,不得加收其他费用。这样,铁路用油的最终价格组成为柴油出厂价、运杂费及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核收的管理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各办事处及各用油单位不得购、供应高于出厂价的油品。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统一安排从煤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的户头按原成品油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配置解决。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报部。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的落实第十条 年度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第十三条 部根据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境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第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第十九条 年度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按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中国油价调整规则

法律分析:1、成品油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是十个工作日之后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一次,而工作日不包含周六日和法定日。2、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方法主要取成本加成法,国内成品油价格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原油价格成本、炼化利润和贸易利润、以及收取的相关税费等。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第二条 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