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实质上来看,基金到底是不是直接融资的工具?

2.基金限购是好是坏

3.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按实质上来看,基金到底是不是直接融资的工具?

基金操纵股价_什么是基金价格操纵

基金到底算不算是一个直接进行融资的工具呢?基金有什么样的种类?我们又应该去怎么样进行买入呢?接下来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对于基金的一些了解。

一.是否融资工具

基金是否属于直接的融资工具?我认为基金可以算是直接融资的工具。基金它就是融下了大家的资金,然后拿到市场上去进行投资。这笔资金全部都是加油基金经理进行掌控,他想要对你这一笔资金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就像是前一段时间叶飞所爆料的基金的一些黑幕。有一些公募基金,拿着大家的钱去中饱私囊。有一些基金他会联合其他的一些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高位出货给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全部照单全收。在高位接盘,然后拿一下一些好处费。

因为公募基金不是用分红的一种方式盈利而是赚的管理费。无论这一只基金盈利还是不盈利,他们都是拿工资。因为这笔基金它可以随意的操纵,所以说我认为是直接融资的工具。

二.基金的种类

基金有哪一些不同的种类?主要是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大。混合型基金的收益和风险第二。债券型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第三。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和风险第四。

大家在理财软件里面所看到的那一些基本上都是前三者。像支付宝里面的余额宝就是属于货币基金,基本上不赔,但是它盈利率太低了。一年也就百分之二点几。

三.买哪个好

那我们去买哪一个更好呢?如果说你是一个很少钱的上班族,那我建议你买股票型基金去搏一搏单车变摩托。如果你有很大的基金,那么我建议你选择货币型或者债券型这种低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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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限购是好是坏

基金限购现在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了,每年总有那么几次,基金会扎堆限购,限购后的大盘行情也是有好有坏,对限购后基金的业绩,也是走势不同的,那么基金限购是好还是坏?

基金限购是好是坏?

由于基金限购主要缘由是由于买的人太多,行情过于火爆,不少资金进入基金会影响基金的正常操纵,只能限购来经管。

1、基金限购100万以上,其实只要是针对机构的资金限制,不想让机构资金大量流入,对我们普通散户来说,影响不大,我们没有那么多钱,即使有一般也不会单日买入那么多。

2、基金限购10万以上,大概率是针对机构和一些资金量比较大的散户。一部分基金投资者手中,应该是有10万以上的资金的,有的也会单日买入超过10万。这样的限额实际上已经影响到部分大户基金投资者了。

3、基金限购5000元-10万,其实对一般的基金投资者而言,已经是有了一定的影响了,从对我的粉丝的投资状况了解来看,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在这个范围内。

4、基金限购1000元以下,这对绝大部分散户基金投资者而言,已经影响非常的大了,甚至说已经绝对性的限购了。对于基金整体规模而言,这支基金基本上就等于暂停申购了。

对于普通基金投资者来说,好坏参半,好的原因是基金限购的初衷,肯定是为了基金的业绩,这是毋容置疑的。但不好的一方面是,限购到底是不是有效的保障基金长远业绩的重要有限手段之一,我们不得而知。但目前眼下我们的买入肯定是受到了影响。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后拥有。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