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为何与国内油价无关?

2.为什么要出台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4.油价上涨怎么申请运费

5.中国油价在世界处于什么水平?

6.高分悬赏:2008年国内都出台了哪些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或是法律法规呢?

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为何与国内油价无关?

有关油价法律规定_有关油价法律规定的文件

油价再次迎来上调,国际油价大幅回落,但却与国内油价无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声称,国内油价的上调和下降不是由国际油价变动决定的,每次价格调整的时候,都需要根据前10个工作日内国际油价平均值与再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所以国际油价虽然在降低,但是国内油价暂时没有降价的情况。

一、国内油价上涨或下降是根据综合计算的

油价的上涨也成为很多司机心中的痛,尤其是在给汽车加油的时候,根本不敢将整个油箱都加满。不过很多人也都比较好奇,有些人在国外将一箱油加满的价格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国内的价格却要远远高出国际价格。而据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国内油价上涨这么严重,不会和国际油价有直接性的关系,两者之间也不是共同变化的。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确实是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动而上下浮动的,并且这种情况需要在10个工作日调整一下,但是每次国内的油价调整方式还是要从调价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平均值以及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

二、调价周期大幅上涨

国家相关机构监测之后发现成品油价调价周期内,也就是在2022年的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国际油价冲高回落。但是有一些其他的省份,例如伦敦布伦特、纽约wti的油价要比之前的调价周期上涨13.32%。所以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之下,国内的汽油价格也随之上涨。

三、结束语

因为国内的油价价格上涨,导致将一箱油加满要多花一些钱。曾经国际油价也有上涨过,但是国内的油价却下降,所以希望司机朋友们能够多理解。

为什么要出台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出台《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主要有以下原因:

1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保持一致的需要。首先由于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的调整不同步,那么等发改委参照制定出中准价以后,国内价格的上升或许要更高。其次,石油运输成本的变化,也是影响石油价格的主要因素。第三,每逢电力紧张时,企业启动自备发电机,也将导致对柴油需求的飙升。例如,由于电力的影响,预计2007年国内水运客运周转量将增加8%左右,货运周转量将增加12%左右。但是,由于油价持续高涨将促使更多水运船只转向燃料油等替代燃料,而且内河港口还将受到铁路、公路、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激烈竞争等原因,水运柴油需求增加将继续有所放缓。结合燃料油替代情况估计,2007年水运柴油需求量增长2,5%~3,5%。最后,中国的油耗较高,单位GDP的石油消耗高出美国30%,高出日本2倍以上,这些都会对国内石油价格爬高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适应石油资源的赋存条件和石油工业发展现状的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石油生产量的不断增长已不能满足石油消费量的增长。从表面上看,中国1993年开始已变为石油净进口国,目前原油进口量已超过4000万吨,占国内原油总加工量的20%左右,而且进口量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据专家估计,在未来十年内,中国石油产量将维持在1,75亿吨左右。在排除中国石油进口的前提下,到时原油缺口会超过计划亿吨,也就是未来原油供给将有40%左右依(原作者:谭洪生)赖进口。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引导石油、石化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3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是适应加入WTO的客观环境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步取消或降低原油或成品油关税,开放国内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允许国外跨国公司参与国内油品市场经营。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中国油价与市场接轨,使国内企业与国外石油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

4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是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的需要。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中国石油、石化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素质,从而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质。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从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出发,石油、石化企业必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希望你采纳。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八条 各地应当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至10年。在上述的年限内的具体经营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减少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180日未营运的;

(四)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办法和从业资格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3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事件达3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换证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

(三)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四)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五)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六)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审验情况,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

运送旅客前往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应当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旅客直接送达目的地。回程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需回程载客的,应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进出口、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方便、客流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外地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费用与油价、市场供求状况等变动的联动机制,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对等、收费合法、风险共担的经营体制;

(三)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顶班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五)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六)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实行经济承包经营。

实行经济承包经营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规范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定期消毒,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载客运行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四)不得无故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

(六)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旅客服务或者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

(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市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大型居住区的周边道路以及其他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主要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制度。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运输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一○年三月二日

油价上涨怎么申请运费

对于油价上涨而导致运费增加的情况,一般来说,申请运费的方式取决于具体的运输合同和协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申请运费增加的方法:

1. 合同条款:首先,您需要查看与运输公司或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有些合同条款可能规定了在原油价格上涨时可以申请增加运费的方式和条件。

2. 变动成本协议:您可以与承运人协商达成变动成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提供有关原油价格上涨导致运输成本增加的证据,并与承运人商讨可能的运费调整方案。

3. 谈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涉及原油价格上涨的情况,您可以尝试通过谈判与承运人达成一致。在谈判中,您可以提供有关油价上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以及为什么您需要申请运费增加的理由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具体的运输合同和情况都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在申请运费增加前与承运人进行沟通,并了解相关合同规定和要求。此外,了解市场行情并与其他相关供应商进行比较,也可以作为您进行谈判和申请运费增加的依据之一。

中国油价在世界处于什么水平?

有车的朋友们肯定非常关心油价,每天开车都需要加满油。那么这段时间因为油价暴涨厉害,所以现在大家对油价都是非常关注的,大家都想知道中国油价的地位,那么中国油价处在世界什么水平?我国油价又和哪些相关因素挂钩,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数据统计,如今中国油价在170个地区排名61位,比平均值8.52元高了0.75元,所以是属于处于中等偏上水平。3月17日油价调整后,国内每吨汽油价格已破万,达到1.0005万元/吨。

几个产油国比如委内瑞拉、利比亚、伊朗油价在1到3毛每升,叙利亚、巴林、伊拉克、俄罗斯这些国家的油价是在两三块人民币。而中国香港,目前为第一高,汽油价格接近20元/升,超过此前的榜首挪威,总的来说,欧盟多个国家的油价处于偏高。意大利、德国、冰岛以及英国排在前20名。发达国家中美国油价7.8元人民币一升,日本8.7元,韩国10.7元。

那么国家油价是有哪些因素决定的?

1.不同国家间由于汇率和成本等因素,即使是同样的商 品,价格也会相差很多,在不同国家间的价格也并不相同,不同国家间的油价更是千差万别。

2.不同国家间油价的高低,主要和这个国家石油丰富程度有关,一般而言,主要产油国的成品油零售价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委内瑞拉的汽油价格约合每升0.3元人民币,其他如沙特、伊朗、科威 特、卡塔尔等国家的成品油零售价格都很低,这些国家的成品油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主要靠政府进行高额财政补贴,而价格较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和 日本,油价基本上都在每升10元到15元之间。

3.每个国家的油价形成机制并不相同,油价中包含的内容尤其是税负水平差别很大,税负水平的高低,是不同国家成品油零售价格差 异的主要原因。在主要石油进口国中,美国的税率较低,税负占零售价格的比重约为12%,其余大部分石油资源匮乏的国家,为了抑制消费者对石油资源的过度使 用,减少能源消耗,通常会对成品油价格征收较高的税负,欧洲、日本和韩国属于高税负国家,税收占零售价格的比重在40%到60%之间,税收是政府引导石油 消费的重要手段。

国内油价是如何定价的?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我国油价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在调价发布日24时起生效。办法同时规定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要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

我国的油价调整机制是什么样的?

在3月17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答复,国内油价调整其实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每次价格如何调整,主要看调价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平均值与再之前10个工作日平均值的比较情况,并不是简单由调价前几天国际油价变动决定。

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是与前10个工作日国际油价均值挂钩,此前也多次出现过调价日之前国际油价大幅上涨,但当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却下调的情况。

例如,2021年12月17日是调价日,之前2个工作日国际油价连续上涨,但当期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30元、125元。2021年7月26日、3月31日以及2020年9月18日等调价日均出现过类似情况。

中国油价虽然创下历史新高,但如果放在全球范围内来看,客观而言,中国还算不上高油价国家。总之,未来人们开车的成本有可能会持续增加,所以大家也要做好及时应对的准备,或是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是选择新能源电动车出行。现在国家也在积极地寻找可以替代石油资源的能源,相信未来会让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成本降低的。

高分悬赏:2008年国内都出台了哪些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或是法律法规呢?

2008汽车政策年底总结

政策1.7月1日起 全国实施国Ⅲ标准

入选理由: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强制性标准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在这几年中,国家还启动了“清洁汽车行动”和“国家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决心。

此次中国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标准有很大差别。

据测算,国Ⅲ阶段和国Ⅰ阶段相比,颗粒物排放减少了70%、NOx排放减少了39%;国Ⅲ阶段和国Ⅱ阶段相比,颗粒物和NOx排放分别减少了30%左右。

国Ⅲ排放法规在全国实施,将会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值,有效降低空气中有害气体,对环保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国Ⅳ燃油标准一旦实施对环境会更有利,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汽车生产企业的成本。

政策2.国家机关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车

2008年自主品牌的市场份额大体是在下滑,造成目前状况的因素很多,但政府采购的责任不容回避。

2007年底,《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和节油竞赛活动,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

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应该用财政资金购买本土品牌汽车,产生正面效应。

2008年,中国汽车市场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艰难的形势,实力弱小的本土企业更需要政府支持。而采购无疑就是最可能实现的且最有效的经济手段。

国家这一规定无疑给国产自主品牌带来了利好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目前比亚迪F6、吉利远景等国产中级车的品质完全可以和合资汽车相媲美,相信德、美车一统政府用车天下的局面将改变。

政策3.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

入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涉及到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从规定来看,它可能将改变汽车行业存在的四大壁垒等相关难题。一是汽车生产商硬性控制经销商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将触犯法律;二是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或将有所改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四是消除强制经销商实行品牌销售,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该店进行销售。

《反垄断法》的出台各方反响不同,有人认为对汽车行业的影响不会很大,有人认为将会打破厂家限价,汽车价格将会大幅下降。对于经销商而言当然希望新法推行,这样能给自己更多的定价空间。《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调整期,相信它的实施会为全国的汽车生产厂家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市场。

政策4. 汽车行业标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汽车加贴油耗标识实施

入选理由:已完成意见征求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有望下半年正式实施。来自厂方的油耗标准将不再停留在一纸说明书上,汽车出厂时必须统一加贴油耗标识,标明百公里耗油量。厂家在标识上要分别向消费者说明车在市区、市郊的行驶油耗和综合油耗及这款车的最低油耗和最高油耗。消费者最关心的“理论油耗”与实际油耗之间存在多大差距及其原因,汽车厂家同样需在标识上作出说明。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实施,使消费者不再为厂家宣传册上标注的理论油耗而苦恼,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汽车排量大小、油耗高低。

油耗标识出现后,汽车厂家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发动机的研究与开发,汽车市场将处于良性竞争态势。无论是大排量车还是小排量车,在同等级车型竞争中,只要节能环保,就会有消费者买单。

面对油价的居高不下,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节油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车的油耗信息,不仅能了解单一的车辆理论油耗,还可以了解车辆在市区、市郊的行驶油耗和综合油耗,以及该车辆的最低油耗和最高油耗,对消费者掌握自己车辆的油耗一目了然。

政策5. 9月1日 大排量汽车消费税调整出台

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在目前国产乘用车中,大排量车型不是很多,产销量也很少,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对国产乘用车影响有限,对进口大排量车影响较大。业内人士认为,消费税的调整将会抑制一部分人购买大排量的欲望,有利于改善进口汽车结构。而对小排量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政策6. 09年1月1日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入选理由:据悉,这次燃油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公平、规范、节约、减负”。目前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以后将尽快地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

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外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大家对《方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截至到本次征求意见活动结束的时间12月12日24时,通过网络、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各类意见48643条。

社会各界对《方案》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多数群众认为,燃油税费改革,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依法筹集养路资金,促进交通健康发展的好事情,有利于公平负担,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表示支持改革,期盼尽快实施。

同时各方评论都认为开征燃油税,对于奇瑞、吉利、长城、比亚迪、长安等重点生产小排量汽车的自主品牌企业,将带来重大利好。

政策7. 3月1日 北京执行国4排放标准

入选理由:国Ⅳ标准油品所满足排放标准与目前欧洲国家广泛使用的欧IV排放标准相当,表明首都北京燃油品质已经跨入世界先进水平行列。国Ⅳ标准油品与原来北京市场供应的京标B(满足欧Ⅲ排放标准)油品相比,主要改进指标是硫含量大幅降低,由350ppm下降到50ppm。使用国Ⅳ标准油品可大大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统计显示,从国Ⅰ、国Ⅱ、国Ⅲ到国Ⅳ,每加严一次标准,单车尾气排放污染物将削减约50%。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Ⅳ车将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

政策8.2月1日 新版交强险方案开始施行

入选理由: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将由现行400元调低至100元,无责财产赔付同时将简化索赔手续。 2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行.2月起,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现行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自2月1日零时起实行。旧保单持有人在2月1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按新的赔偿限额标准执行.

“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交强险保障生命、以人为本的宗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不久前发表文章认为,从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的意图分析,充分尊重和考虑了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财产保险的保障问题和无责赔付问题,增加的责任限额主要用于死亡和伤残保障,适当增加了医疗费用保障,维持原来的较低保障水平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政策9. 07年11月1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正式实施

入选理由: 新能源汽车生产门槛将被提高。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近8个月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11月27日财政部建司司长王保安透露的信息貌似又给中国新能源汽车狠狠打了一剂强心针。财政部将对购买新能源车的消费者直接采取财政补贴措施,持续投入将达200亿。长期慨叹中国新能源无政策支持的现状将得到改变。而今年一大批自主企业纷纷拿出自己的新能源战略和车型,舆论兴起中国新能源元年的说法。

政策10.5月1日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

入选理由:新《道交法》76条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杜绝此种行为,从而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 自2004年实施以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引来多方争议,原法规强调“以人为本”,撞了不白撞,从尊重生命权的角度看比较进步。但是,第76条规定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甚至全责,引来众多司机的质疑,并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某些新的交通问题,如一些地方屡次出现撞伤不如撞死、事故逃逸、碰瓷敲诈等案例。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一个新亮点就是“(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贯彻落实好“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新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相关职责,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该法案可以更好的规范交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效能。加大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