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待遇

3.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4.贵州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一样吗

5.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调整基金价格_贵州能源结构调整基金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

(四)其它资金来源。第三条 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或技改。第七条 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第八条 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第九条 使用城建基金的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城建基金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待遇

好。

1、工作量方面。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除了每天都需要做的基本工作之外,没有什么格外的任务,工作量不多而且很固定,所以不累。

2、奖金方面。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不仅享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并有带薪休年等待遇。

贵州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是通过国家财政多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部;

(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分成部分的10%;

(三)农林特产税的大部分;

(四)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的一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一次性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七)经省批准的其它资金。

上述第(三)、(四)、(五)项资金的具体比例分别由地、县两级决定。地、州(市)确定的比例须报省和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征集,并按确定的支出预算指标及收入进度,拨存或划转农业发展基金专付。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按现行财政体制收支范围划分,分级掌握,成立了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未成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并报同级审定。第五条 各级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后,各级财政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农“口”资金支出结构也不得因此而减少用于农业开发的比重。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油、肉等产品总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土、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态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有偿扶持和无偿支援相结合。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回收的资金,仍作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整治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土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水窖和小型水利设施、渠道防渗、排灌、抗旱设施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及农业机械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须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补助费;

(七)利用银行(包括世界银行)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第八条 农业发展基金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江河防洪工程及水电站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场、站、所、“中心”、“公司”等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和乡镇企业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其它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各级财政赤字。第九条 农业发展基金一律实行项目管理,不搞切块分配,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立项原则和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经省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未按程序批准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承担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按批准设计任务书编制年度和季度的用款,财政部门按拨付资金,没有和超过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并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贵州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一样吗

不一样。

我省共有23家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立项数量达581项,获得资助经费为2.31亿元。立项数同比增长8.6%,资助经费同比增长16.7%,均创历史最好成绩。2020年度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鼓励自由探索,在申报上不限定具体领域和方向,申报人围绕科学前沿领域和解决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科学问题进行申报。支持方式: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围绕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开展的科学研究可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费每项10万元,实施期限2-3年,重点项目经费每项30万元,实施期限3-4年。两者不一样。

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

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市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

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全面和超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根据《贵州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正常,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增长,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高效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市经济运行调度和管理的关健环节和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市经济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这样特殊关键时期,如果在电煤和电力供应上出现问题,不仅将直接影响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还有可能失去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电煤电力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取一切可以取的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转电力供应和电煤供应紧张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日供电煤任务3000吨的目标,进而确保我市不被拉闸限电,保证我市电力生产与供应稳定。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产生活用煤,确保价格不上涨。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矿产能,夯实电煤煤源保障基础。增加煤炭产量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前提,当前电煤需求旺盛,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鼓励煤炭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生产、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并按完成和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不能完成电煤供应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产煤区(市、县)、市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煤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产,加快对已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的验收审批进程,尽快提升煤炭产能。

(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各产煤区(市、县)、电煤保障供应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电煤任务再次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矿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要实行每旬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的,要督促其完成电煤任务,期间停止其煤炭产品的销售;对连续10天不供电煤的煤矿,取停产等措施予以整顿。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电煤供应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审核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首要条件,未完成供煤任务者不得通过其证照审核。各区(市、县)要确保电煤保障供应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日供电煤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安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煤。

(三)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督促煤炭与电力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煤炭企业要按合同、按质量供应电煤,电力企业要及时结算煤款。

(四)继续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电煤外运出省。有铁路货运站台(场)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货运站场煤炭运输检查点设置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11〕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封关设卡,严控电煤经我市外流出省。

(五)坚决清理违反规定和擅自设立的涉煤收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信、财政、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煤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区(市、县)要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对新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要按照责权统一,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从各级物价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工信(经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从10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原煤、洗混煤。

(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省内用煤征收标准为销售价的10%,最低不低于50元/吨,对销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础上,每吨加征200元。

(三)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征收,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省、市、县6:1:3的比例解缴。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火电厂购电煤,同时兼顾安全生产、居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市级、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方面,并按规定从本级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补贴电厂购电煤。

(五)市内各发电企业必须积极足额发电,必须及时向煤矿付清购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购煤发电的火电企业,将提请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传达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组之名停止或减少煤炭生产,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费用,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区(市、县)是电煤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做好电煤保障供应工作,做好铁路站(场)的封关设卡工作,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好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四)各火电企业是电煤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确定的电煤购和存煤,足额购电煤,确保机组满发稳发。

(五)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组织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任务,发改、财政、国土、监察、交通运输、物价、质监、安监、税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电煤供应保障约谈机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区(市、县)、部门和企业,由市领导和市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市督办督查局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电煤应急临时调节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督办落实。